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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制度經濟學(附貝克爾\科斯的評論)
by 張五常
  經濟學作為一門科學,需要解釋力;但直到本世紀的最後25年,經濟學的解釋力才開始使人比較滿意。大概未來的經濟思想史學家將會注意到這種情況的徹底改觀是相當突然的,自從密爾頓•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精心構造了他的消費函數以來,人們更加相信這種進展對經濟解釋力所帶來的衝擊波。貨幣經濟學,人力資本的投資,涉及風險的決策,產權和交易成本分析,這四個研究領域結合起來證明了這種衝擊;這四個領域幾乎是在同時發起衝擊的(張五常,1983)。最後一個領域所關心的東西與契約和組織安排有關。幾年以前,奧利弗•威廉姆森(Williamson)和其他人開始把這些制度安排的主體分析叫做“新制度經濟學”。
  在瓦爾拉斯(Walras)範式中,所有的行動權利被隱含地假定為自由的、簡單的、不受限制的,而且拍賣商和監督人的服務都被假定為不花任何費用的。因此就不存在律師,沒有經紀人,沒有銀行,沒有官員,沒有企業家,沒有員警,而且實際上也沒有任何一類組織。與瓦爾斯同一時期的艾爾弗雷德•馬歇爾(Alfred Marshall),完全清楚制度的重要性,但他用長期的與短期的概念、用均衡和不均衡概念回避了許多問題。在馬歇爾以後的半個世紀以來,經濟學家回避他們無法解釋的“不均衡”或“不完全性”問題。也有一些人用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觀點考慮問題,為科學挽回面子。我們必然同意施蒂格勒(Stigler, 1950)所說的,在尋求試驗科學的意義方面,帕累托(Pareto)是新古典大家中惟一受人尊敬的人。然而,他所留給後人的被廣泛應用的帕累托最優這個重要概念,不是從試驗科學的意義上來的,而是從福利命題中延伸而來。萊昂尼爾•羅賓斯(Lionel Robbins)談到,傳統經濟分析主要是政策導向,這是正確的說法。即使是凱恩斯(Keynes)也抱怨馬歇爾太急了,什麼也做不好。在庇古(Pigou)以後,大學一年級的學生也被教導說,如何輕易地改變世界。
  所有這一切,在20世紀50年代晚期和20世紀60年代早期,都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到20世紀70年代以後,經濟解釋出現了這樣一種發展勢頭,以致于福利經濟學的影響從那時以來開始下降。新制度經濟學是這種重要發展的組成部分。當然,這些觀點不是在一個晚上出現的。奈特(Knight, 1924)、科斯(Coase, 1937)、哈耶克(Hayek, 1945)、迪萊克特(Director)在這個領域很早就作了重要的工作[①]。然而這些開創性的貢獻,是在過去的30年裏取得的,並沒有突破原有的窠臼。1960年是一個不同尋常的年代,科斯出版了他的關於《社會成本》的論文,緊接著施蒂格勒發表了《關於資訊》方面的論文(1961),阿羅(Arrow)發表了《可佔用收益》(1962)的論文。它們充分支持了這個專業的發展,因為從那個時間以來人們對現實世界才產生了興趣。共同的努力燃起了希望之光。
  當這一切發生的時候,我是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學生。我非常幸運,我的老師,阿門•阿爾奇安(Armen A. Alchian)正忙於這種行動。因為正是他引導我進入了一個時代,從那時以來它佔據我的生活已30年了,我感激阿爾奇安的貢獻,又充分證明這一切正是從他那裏開始的。
1 租金的耗費和價格的惟一性
  阿爾奇安提出這樣一個論點,在一個社會中,當兩個或更多的個人都想得到同一種經濟物品的好處時,必然隱含了競爭。競爭的衝突要通過這種或那種方式來解決。根據阿爾奇安的觀點,限制競爭的規則通常叫做產權規則。在給定一組產權約束的條件下,決定贏家和輸家的準則就出現了,而當產權規則改變時,這些規則就會發生變化[②]。如果這個標準發生了變化,贏者和輸者的分配也就發生了變化。
  市場價格——即在現實的市場交易中所遵循的價格——只不過是決定競爭中的贏家和輸家許多標準中的一種。當私人產權支配了商品或交易的資源時,這個標準就形成了。正如我們所理解的,同樣的結論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得到,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③]
  不僅價格標準與私有產權有極密切的關係,而且它自己本身就是一種極有價值的財產。無論個人如何競爭,決定贏者的準則是必需的。如果市場價格被扭曲,或者是由於價格控制的減弱,或者是由於私人產權價值的降低,某些其他的標準或準則必須隨之替代它們。不受限定或沒有租金耗費的最合適的眾所周知的標準就只有市場價格了[張五常Cheung,1974年;巴塞爾(Barzel),1974]。
  例如,考察一個曾經把價格控制作為準則的排隊定量配給問題。由排隊的競爭者所贏得的商品價值至少部分地由他的排隊成本所“抵消”。因此,這一部分價值被認為損耗掉了,儘管排隊的代價是很高的,它對社會沒有一點價值。如果是在自由市場上進行市場交易,排隊成本就可以被節省,出價的那個人至少必須生產同與他同價一樣多的東西。如果市場價格被扭曲或不被採用,那麼,取代它的任何其他準則都必然會招致一個類似於競爭條件下的租金耗費。根據資歷、等級、政治、美貌、體能,等等,都將以這種方式或那種方式促使競爭者選擇超過使用自由市場成本的決定輸贏的準則。
  當然,租金耗費的觀點,並不是起因於我們將要分析的非價格標準的需要,它早就隱含在奈特早期的富有才華的批評庇古的兩條線索中。在庇古那裏,私人產權引人注目地缺席了(奈特,1924)。30年以後,H•斯科特•戈登(H. Scott Gordon, 1954)明確分析了在海洋捕魚、一種公共產權資源中的租金耗費問題[④]。5年以後,在沒有利用租金耗費理論的情況下,科斯(1959)研究了無線電頻率中的產權界定問題,並得出了排他權是市場交易的必要條件的結論。對於經濟學的實踐家來說,利用不同的方法得出同樣的結論是不同尋常的。
  除了在邏輯上有一個漏洞以外,租金耗費分析是比較完美的。租金耗費正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樣,是一種浪費,從而與個人約束最大化不一致,因而違背了帕累托條件。租金耗費僅僅是為了產生一種均衡的結果,因此它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從原則上看,如果耗費能夠被減少,這就會有利於個人。必須要問的問題是,為什麼人們不去尋求減少租金耗費的辦法。答案是由他們所下的定義中得到的,諸如此類的租金耗費必定是實現約束最小化的條件。如果約束最大化的假定是普遍適用的,那麼,在受某種特定約束並使租金耗費降低到零的條件下,認為租金耗費多少總能最小化就是一種同義反復。我由此在1974年指出,租金耗費能導致均衡的觀點是一種機械演習,不是經濟學命題。要解釋行為,需要的是解釋為什麼選擇了某種特定非價格配置準則,和當這樣選擇的時候,某些租金不可避免地被耗費。不過,為了獲得這樣一種解釋,限制某些租金以降低耗費的約束就是眾所周知的了。換言之,這種準則本身必須作為一種選擇的結果,與約束最大化的假定相一致(張五常,1974)。
  不過,正如早期所注意到的,配置標準由基本的產權約束或某些給定的制度安排所決定。因此,在一個更寬泛的背景下,行為的解釋依賴於研究為什麼制度安排是它們所在的這個樣子。無論這些制度安排是什麼,它們必須被看作是,在滿足相關的約束條件下,選擇它們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租金耗費。正如我們所理解的,這與講制度安排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是同樣的意思。
2 什麼是交易成本?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個克魯梭•魯濱遜(一個人)經濟中的所有成本。這種廣義的定義是必要的,因為在聯合生產的情況下,不同類型的交易成本通常只是在邊際上才能區分開。它們不僅包括那些簽約和談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產權的成本、用契約約束權力鬥爭的成本、監督績效的成本、進行組織活動的成本。實際上,耗費租金的等待成本也是一種交易成本。
  所有這些成本通常只有在邊際上是可分離的,這通常可以由某些例子來說明:雇傭一位律師,賦予其權利,這有利於幫助談判簽訂一個契約;雇傭一位經理來監督績效有可能幫助組織經營活動;一個收費者對隧道收費而在同一時間員警佔用了隧道。如果我們能在邊際上而不是在大體上區分不同類型,而且我們能夠將這些成本分成等級序列,那麼,可檢驗性論點就可得到驗證。換言之,如果我們能夠識別不同條件下的相關邊際成本的變化,有關行為解釋源自于交易成本約束的結論就具有經驗上的可操作性。
  實際上,很清楚,交易成本對任何社會的影響都是重要的。在一個私有企業組成的經濟中,它們可由員警、律師、企業家等等的直接收入中計算出來。即使在一個幾乎很少或者不存在交易的經濟中,這樣定義交易成本,也很清楚。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拿一個集權國家來說,例如,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其政治活動的成本、大串連的成本、背誦語錄的成本,實際上是巨大的。我在別處也注意到,交易成本在一個集權國家所占國民收入的百分比遠遠高於在一個私有企業經濟中的百分比(張五常,1982a)。這就解釋了不同經濟制度下經濟績效的天壤之別。
  嚴格說來,將以上所描述的“交易成本”並列起來是完全錯誤的,它們應被叫做制度成本。由於它們在任何社會都存在,當生產和交易活動存在不明顯時,就妨礙了瓦爾拉斯看到真實的世界。如果亞當•斯密(Smith, A)看不見的手引導著所有的經濟活動,交易(制度)成本也是存在的。因此,交易成本也將被看作是“看不見的手”的成本。
  毫無疑問,交易成本的產生部分地歸因於我們的無知或資訊的缺乏。這不僅適用於搜尋和談判,而且也便於我們瞭解購買和消費的商品情況。然而,無知僅僅是一種因素。另一種因素是最大化行為的普遍性。經濟學家早就證明了這樣一個命題:個人最大化行為有利於社會,因為它能給所有的人帶來好處。不過,偷竊、欺騙、撒謊、偷懶或違背諾言等同樣都是最大化行為。毫無疑問,如果我們所有的人是完全誠實的,交易成本將很低。但是這樣講的全部意思並不是說我們這樣做就不是行為最大化的,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其他的成本(包括其他類型的交易成本)將是非常高的,以致會使這種經濟崩潰。
  經濟學並不是從任何實用的意義出發來處理社會中的個人行為最大化這個命題的,除了那些完全遵守基督教十戒的以外。相反,我們會問:為什麼教堂,作為一種制度,逐步演化為它所現有的方式?基督教十戒規則的制定有助於減少交易成本,不是事實嗎?引起教堂變遷的約束條件的變化是什麼?或者我們會問:在歐洲教堂和中國的忠孝禮儀制度之間的不同,是不是針對不同情況下的不同需要以降低交易成本呢[⑤]?
  那種較高的交易成本是由不誠實引起的觀點在經濟上是缺乏解釋力的,是一種無效的嘗試。不誠實行為是一種最大化行為。如果個人偏好不被看作是決定性因素,經濟學將不再是一門科學。我們所期待的是人一生下來就是非常勤奮和誠實的。但可以坦率地說這成了一個自相矛盾的問題:如果所有的個人都是“完全”的,那將很難存在你能夠說出的制度安排。如果地球上的人好像生活在天堂裏,經濟學那就變成了一門令人討厭的科學。
  在這裏,我必須表達我對那些依賴偷懶或不誠實,或其他類似的術語來解釋制度安排做法的不滿。[⑥]這種方法是一種“模棱兩可”的解釋。理由有兩個:第一,將“不誠實”假定與最大化假定並列在一起是沒有必要的。第二,將“不誠實”與交易成本連在一起是沒有必要的。然而,問題遠不只這些,還有更大的問題。個人被認為是受約束最大化的,而我們通過規定約束的變化來解釋他們行為的變化。交易成本,這是我們通常所同意的,包括新古典經濟學舍去的一組重要的約束變更。這些成本並不是容易被度量的,但在原則上,它們又是可被度量的,或者至少根據觀察的不同情況可分出它們的序列等級。序列等級是度量的一種類型。經濟學的可檢驗性命題要求改變約束的可度量性和可觀察性。選擇“不誠實程度”排序還是選擇成本排序,肯定會選擇後者。
3 科斯定理及其解釋
  “科斯定理”一詞是由施蒂格勒(1960)發明的,科斯自己並沒有叫做定理。理解科斯定理性質為什麼是正確、錯誤還是同義反復都是困難的,這已成了近年來一個時髦的問題[例如,可參見庫特(Cooter, 1987)的文章]。一種見解是所有數學上有關科斯定理的“例證”或“反證”都與被檢驗的科斯定理的背景無關。科斯定理的核心論點無非是說,在滿足締約的條件下,我們所關注的那些有關約束的具體規定,會隨著條件的變化而改變。
  如果科斯必須擁有一個定理,那麼,我將它概括成以下三種說法。第一種在他的1959年“關於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論文中出現的。在這篇論文中,在科斯作了很長的討論以後,他簡短地總結到:“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這是標準意義上的定理,除非科斯不創造這個定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科斯早期的論文應歸功於亞當•斯密的想法。實際上,科斯在這裏所表達的意思正像我們所一直知道的那樣,即交易定理歸功於埃奇沃斯(Edgeworth)和其他人。但是埃奇沃斯和他的同時代人匆忙下了結論,因為他們規定了約束是不完全的。科斯的貢獻在於,充分規定了約束條件,使交易定理具有可操作性。
  是的,正是由對相關約束沒有作出適當的規定,因此,同時代的經濟學家贊同這個定理。科斯強有力地說明了產權的清晰界定和足夠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儘管這些先決條件的出處能在早期的文獻中找到,正是科斯使我們相信僅僅認識到它們是不夠的。隨著人們對產權和交易成本的約束條件興趣的增長,後來又使這個約束條件變成了公式化的東西。
  科斯定理的第二種說法,有的被稱作無關性定理,是從科斯關於《社會成本》的論文(科斯,1960)中引申出來的。其表述如下:如果產權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為零,那麼資源的利用效率與誰擁有產權無關。這是最流行的有關科斯定理的一種說法,而且它成了某些爭論的主題。根據我的觀點來看,這些爭論,涉及到“無關性”,是無關緊要的。科斯很清楚,諸如財富效應這些問題可能引起不同的資源利用效率,而通過增加這類假定無疑總會使資源利用與誰擁有產權完全無關。
  很清楚,無關性的真諦並不是科斯定理所關心的。而在這裏他關心的主要是在滿足資源總(租金)價值約束條件下的行為將是最大化的。就這一問題,我在別的文章中(張五常,1982a)曾經認為,明晰界定產權和零交易成本的雙重規定是多餘的。如果交易成本確實為零,權利的界定可被忽略[⑦]。實際上,由於交易成本可解釋為資源利用效率,權利的結構和交易成本的性質通常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如果我們明確規定了一種條件,就不需要提到另一種。因為“權利”比“成本”更抽象,如果我們有權選擇這一種或那一種,“成本”肯定能贏。
  科斯定理的第三種表述聲稱,如果權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帕累托條件(或經濟效率)將能夠實現。由於它沒有一點經驗方面的內容,這至少是一種重要的說法。此外,這種觀點是同義反復。正如我早期所指出的那樣,如果所有的相關約束完全明確地被規定,帕累托條件總能被滿足。那就是說,除非某些約束被省略,否則,經濟將會無效率。如果社會中的個人被斷定為有約束條件下的最大化,那麼,帕累托條件就不能被滿足,除非它也承認某些約束被省略。
  經濟學要求對行為做出解釋。有限的分析不可能詳盡地將所有約束放在一塊考慮。能夠解釋行為的假定,對於閣下某種程度的有效結果而言,不需要對約束做出明確規定。我喜歡的一個例子是吃速食。購買一份速食的一個顧客向老闆付出了一次性費用,而允許他可按照自己的意願吃自己想吃的。因此他將消費到他最後一口的邊際價值是零的那一點。這是一種“浪費”,因為生產食物的邊際成本將大於他最後一口邊際價值為零的那一點。另一方面,一頓速食的服務節省了監督和度量成本,而不去管一個顧客吃多少。如果我們只是關心如何解釋一個顧客在一頓速食中為什麼吃那麼多,那麼,監督和度量成本就是無關的,因此就會產生經濟浪費。但是如果我們想去解釋為什麼速食制度被採用,那麼,監督和度量成本必定會產生,而“浪費”就會消失。
  從亞當•斯密以來,經濟學基於效率的理由而傾向於反對政府干預。我懷疑這種傾向是短視的,因為與法律決策有關的各種約束留下了思考的空間。如果我們忽略了諸如特殊利益集團的成本優勢這樣嚴酷的生活現實,與投票相比的市場交易的交易成本越高,行賄的成本,或者說做十足蠢事的成本越高,其結果將肯定會引起無效率[⑧]。但是如果價格控制是“無效率”的,那為什麼價格控制會發生?如果除了人頭稅以外的所有稅收都是“無效率”的,為什麼會容忍那麼多的、各種名目的稅收,以致使人頭(人丁)稅給馬格裏特•柴契爾夫人引來了一大堆問題呢?而且,如果政府是這樣的話,事實上它總是近似於無效率,政府為何還一直存在著呢?
  個人可以做選擇。即使是在最極權主義的國家中,每一個個人在受限制的條件下可以“自由”地做出決定。規制、規則、荒誕言行,甚或是被一般人所憎恨的獨裁者的暴政,都是選擇的結果。並不存在經濟學解釋不了的行為,除非這些行為代替了理論選擇的框架。因此,從這種綜合意義上來看,假定滿足約束條件的選擇以及實現一種有效率的結果,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
  科斯的工作促使我們拓展了制度分析的約束條件。他的貢獻並不在於什麼定理,相反,他提供了一種新的方法,一種新的角度,能在不同的視角下,透視各種經濟現象。那些認為科斯的論點是同義反復的人,必定是忘記了絕大多數重要的科學發現是從某些同義反復開始的。一種邏輯必定只是一種定義,但它也只是從一種角度看問題的。科斯所理解的世界總是現實的世界,而且直到他知道了這個世界是什麼樣子時,我們中的大多數人才知道它是這樣的有趣。
4 契約安排和“企業”
  我們中的許多人當讀到科斯關於《社會成本》的著作時,並沒有把它當作一個定理,而是將它看作是一種方法上的轉變,這個觀點是他早期於1932年寫作,並在1937年出版的關於企業論文的拓展。科斯問了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在一個組織(企業)中工作的工人很不情願地服從一個經理或一個代理人的指令而不讓市場價格引導他們如何做?他的答案是存在著“發現”價格的成本,而一個企業代替了市場從而節省了這些定價成本。
  沿著這種線索研究是沒有問題的,是大有裨益的,但還存在著不少重要的問題,即定價成本是否是關鍵的決定因素。我自己的觀點是,在我考察了計件契約以後,科斯的具有獨到見解的考察無疑是正確的(張五常,1983b)。由於度量成本和獲取一個產品的資訊成本,通常具有複雜的特性,由某些代理人對投入度量進行定價,通常比對產出進行定價的成本更便宜。然而,對代理人進行定價通常不能充分傳送一種對某種產品定價時的資訊。因此,在兩種不同類型的契約安排之間做出一種選擇,依賴於是否在對代理人定價中節省的交易成本比抵消特定資訊的損失要多。在同一種研究中,我認為企業的出現在於監督合作和減少偷懶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⑨]。如果定價成本是零,偷懶行為將不會發生;而且如果經理的服務不需要組織生產活動,一個足夠低的交易成本將使這些服務能被測量和定價。
  科斯“企業替代市場”的觀點並不是完全正確的,不如說要素市場替代產品市場更正確。然而,正如計件契約所表明的,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並不總是可區分的。正確的觀點是一種類型的契約替代另一種類型的契約。這裏的問題癥結在於:在自由企業的社會中,一種組織安排是契約安排的一種形式,而組織的選擇必定是一種契約選擇。
  儘管契約能被單獨計算或識別,但除了在某些不同尋常的情況下,從任何經濟學意義上看,一個企業是不能單獨被識別的。這是因為在一個自由企業的社會中,大多數經濟活動是由契約聯結的,而要告訴人們一個企業從哪里開始從哪里結束是困難的。因此,在通常的情況下,企業的規模是不確定的,因為不存在分界點(張五常,1983b)。結果是,如果我們不能在任何經濟學意義上將企業看作是獨立的實體,那麼我們就不知道什麼是企業和什麼時候我們能夠理解現實世界。然而,科斯看起來不這樣想問題,看來這種觀點的分歧還沒有解決。
  科斯和我並沒有解決我們的分歧,大概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它是重要的。我們可能在談起組織或契約安排時,並不去考察如何將一個企業看作是獨立的實體。幾乎在我們社會中的每一個個人都是一個簽約者,或者是一個子締約者,或者說是子子締約者,而我們完全都能去進行競爭。在履約成本的限制條件下,成文和不成文的契約條款支配了生產和交易活動如何組織和經營。這裏需要解釋的是規定可觀察的契約或制度安排。
  這就是什麼是重要的;在我們的社會中,生產和交易活動通過契約組織起來,在沒有考慮到契約安排的情況下,總的來說,這些活動在我們的分析中被忽視了。當契約或制度安排改變以後,生產和交易活動也要變化。因此,如果制度或契約安排被忽略,經濟分析的預測力就會下降。
  然而,契約或制度安排,是經濟行為的一部分。它們自己也需要說明。古典經濟學家,從斯密到馬克思,遠比新古典經濟學的繼承人對制度安排有興趣,但他們缺少一個理論選擇的框架,其解釋不能令人信服。另一方面,理論精妙的力量使制度安排一般地簡化為雇傭問題。幸運的是,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經濟學解釋的興趣,有一種急劇轉向制度安排的強烈傾向。今天,只要你拿起一本雜誌翻一翻,每隔幾頁看不到“契約”或“代理”這些詞是困難的。
  對制度研究興趣的迅速增長,是最受歡迎的。然而,就我的觀點來看,許多著作許諾的多,履行的少,所採用的某些方法並沒有什麼成效,這令人失望的主要原因肯定有賴於付出巨大努力去探索制度安排的具體形式。如果我們不知道它是什麼,我們就不可能很好地解釋它。對於制度安排或契約安排的觀察並不像資料那樣簡單,世界太複雜了。
5 作為“企業”的政府
  無論我們是否將企業看作是個獨立的實體,科斯大概是受列寧的啟發,反過來啟發我們將政府叫做一個“超級企業”。經濟學家早就有一個批評政府及其政策的傳統。但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到來,我們中的許多人現在都贊同政府的存在是選擇的結果的觀點。不管一個政府如何殘暴,只要不把它看作是選擇的結果,經濟學就不能解釋它的存在。
  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被認為是受約束最大化的。根據這種假定,任何政府的形成都必然是約束最大化的結果。令人困惑的是,歷史上到處存在著暴政的例子,它們的統治是那樣的荒唐,從表面上看他們又是那樣的荒誕不經。在一個理論選擇的背景中,解開這個悖論的答案在於特定的約束,那些限制力是如此地強大,以致於我們嚴重低估了它們。
  在過去10年中,中國的發展是最有啟發意義的。他們加強了兩種約束,並成為集權得以持續的原因。首先是缺少資訊,尤其是缺少重要的資訊,這類似於愚民政策。因此,一般的平民百姓不會有替代現行經濟制度的想法。無知產生了很大的危害。要試圖向走在上海街道上的人們解釋,提高價格控制將會增加商品供應的數量,或者說伴隨著價格控制會使他排隊的時間成本很高。他總是願意將其說成是,他的工資很低將不允許他購買價格高的商品,而且他的排隊時間可以由他的國有企業的雇傭者提供。甚至是最基本的命題也可能需要一個很長的教育過程才能使人信服[⑩]。
  第三種約束是,當某些特權集團以社會為代價來保護他們現在所處的地位時,購買這些權利的交易成本是巨大的。理由是這種極高的成本並不像交易一種產權,當購買者直接和隨時得到這些收益時,一種特殊利益的“購買”通常並不是直接收益,而且,即使是直接收益,這種權利的價值仍會下降,因為購買者將很難維持原來的身份地位。而且,某些人預期到“購買”的特殊利益,讓這些人放棄它是很困難的。並沒有為人所熟悉的機制,被剝奪基本權利的人聯合起來“行賄”,或向他們的上司施加壓力。用暴力廢除特權是一種辦法,但特權集團通常控制著軍權。
  然而,歷史上的不平等,並不能否定這樣一個真理——所有的制度安排都可解釋為選擇的結果。一個管理地位不斷上升的共同統治的政府,具有一個總統、幾個官員、一個委員會和一系列法規,並且能管理公共事務,並由所有者投票決定這些事務,以降低交易成本。美國的為數不少的城市,將它們城市自己的法規、他們的官員和市長、他們的員警和消防隊員等等合併了。美國憲法是一種明確規定選民的義務用以交換公正和保護的契約。實際上,從民主到暴政,在經濟分析中,並不存在無法解釋政府存在的分界線,對國家的經濟研究被普遍接受。
  經濟的無效率,當代經濟學家將其歸因於政府行為,這不是事實的本質,但像上面所提到的速食一樣,它是約束規定不完全的結果。人們談論的政府在經濟上的無效率,至多與一個自由經濟中我們所認為的“企業”的無效率一樣。畢竟,一個“企業”的經理經營資源的效率不可能與生產活動直接由市場價格引導時的效率一樣。如果忽略定價成本,那麼“企業”就是一種浪費。引入相關成本以後,經濟“浪費”就會消失。
6 作為制度安排的產權
  在我們的科學史上,F•K•奈特(1924)寫了一篇比較重要的論文。前文提到過,奈特在批評庇古的開山之作中,提出了在經濟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如何使用假定的問題。正如今天我們所知道的,“假定”一詞具有多重意義,[內格爾(Nagel),1963]。奈特用這樣一個詞代表約束的意思,奈特認為,滿足所選擇的條件下的約束,肯定不是隨心所欲的假定。在奈特的深刻而具說服力的分析中,他指出了庇古的兩類錯誤的例子,因為產權約束並沒有被嚴格地規定。作為約束,產權或交易成本可能被簡單化了以易於分析,但他們必須與這些約束在真實的實例中所表現出來的本質相一致。如果一個實驗室的試驗要求使用乾淨的試管,它將不能使用一個髒試管,而且假定試管是乾淨的。
  將一個產權的狀態看作是假定的,這是標準的經濟分析的組成部分。然而,既然產權是決定選擇的,那就會存在一種危險,交易成本約束的基礎是不一致或是衝突的,那就會存在一種危險,交易成本約束的基礎是不一致或是衝突的,即引起一種特殊權利結構的交易成本集合可能與隱含的收入分配和資源配置分析的交易成本不一致。因此,問一問以下問題是有用的,為什麼各種產權結構是它們所存在的那個樣子,這樣做因為是我們必須理解所涉及到的約束。
  受科斯的啟發,德姆塞茨(1964,1967)進一步提出了產權的形成是用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觀點。將這種觀點引申開來,我認為“公共”的產權節省了界定和實施私人權利的成本,但是與公共產權相聯繫的租金耗費意味著另一種類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私人產權需要很少的租金耗費,但界定和實施產權的成本可能是一個富裕社會所無法承擔的。我的一個學生曾經寫了一篇有關加利福尼亞金礦開採的博士論文,得出了有趣的結論,即為了減少在公共產權中的租金耗費,在金礦中界定私人產權是通過私人簽約來確定的[昂伯克(Umbeck),1981]。
  從廣義上講,只有三種類型的產權安排是為人類所熟知的。一種是私人產權,具有使用的排他權、收入權,以及經所有者同意向任何人讓渡財產的權利。在一系列權利的另一端可能是公共產權,或者正如它看起來的那個樣子。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如果財產被公共持有,通向自由競爭的道路難以實現。
  如果一種財產真正被“公共”持有。在某種意義上,對其使用的競爭就不受約束,對眾多的競爭者就沒有什麼限制,那麼,在現實世界資源稀缺的情況下,這種類型的公共產權很難被發現[11]。適者生存意味著某種制度安排必須被採用以降低租金耗費。如果私人產權被排除在外,那麼,將存在著兩種一般制度安排以降低租金耗費。
  這些安排的第一種是,不是根據財產來界定權利的,個人權利是根據等級或層級來界定的。這明顯不同于由私人所有者持有資源而組成的組織中所確定的等級秩序,在這種組織中,個人沒有參加組織的選擇權,也沒有退出權,這可與由於私人產權被廢除而出現的層級制相對照。後者是集權國家的基本性質。
  在一個集權國家,不管是收入分配還是資源配置都不是由受約束的使用公共財產的競爭所決定。這就意味著巨大的租金耗費。而儘管忍受著短缺之苦。而且,經濟活動是由同事或官員的層級秩序控制著。這種制度安排是一個“超級企業”,它的威力之大,以致於沒有一個人具有不參加的選擇權。無效率是不用懷疑的,強權也是毋庸置疑的,因而這樣制度安排是在缺少私人產權的情況下的一種共同試圖降低租金耗費的結果。
  由等級官員控制的集權國家的蘊含是多重的,而且是很有趣的。這些內容超出了本章的範圍。但是我在這裏必須提到一種特殊的含義,因為對制度安排有重要的影響。在一個沒有私人產權的等級秩序的制度下。不同的個人具有不同的權利秩序甚至完全不考慮產權。因此,在這樣的制度下,人權是不平等的,而且作為這種不平等的結果,個人在法律面前也是不平等的[12]。結果是在集權國家,不存在任何在司法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它們是一種規則、規制和紀律,但不是西方世界所理解的法律。
  在缺少保護私人產權的制度下,還存在著第二種降低租金耗費的一般方式。它不是由等級秩序控制的,對資源利用的競爭是由範圍極其廣泛的管制和許可證來控制的。這裏令人關注的蘊含太多了,但與制度形成有關的一種含義是,經常的腐敗是與規制和許可證一起存在的。
  實際上,對賄賂權進行明晰界定和專門定義是可能的。一位政府官員負責管制女士紳包的進口,另一位官員控制烈性酒的進口,還有一位官員控制對外貿易。如果賄賂權被界定,那麼,賄賂將成為一種制度,而且這種“穩定性”能夠持續數十年,以至於經濟改革將被無限期地拖下去。
  據說巴拿馬政府的官員,在一定範圍內,通過日曆界定了賄賂權:不同的官員按照不同的日子分配賄賂權。一個“清楚明白”的賄賂制度的最引人注目的例子是印度,在那裏不同的貿易與專有的賄賂相聯繫。當這種賄賂權成為一種制度化的東西時,改革這種制度的交易成本將是巨大的。印度幾十年來保持現狀並不是偶然的。
  以上所討論的是從過去10年中對中國制度改革研究的千慮一得。這過去的10年,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對於經濟制度有重要的啟發意義。我從這裏所學到的主要經驗有三個方面。第一如果私人產權通過暴力被廢除或由於規制而殘缺,那麼,為了降低租金耗費,某種其他的權利必須制定出來以彌補這種空白。第二,從廣義的意義上講,只有三種權利結構為人類所知:第一種是包括私人產權,在這裏不需要我們強調它的特徵。第二是集權國家,在那裏不存在私人財產,而權利結構根據等級或層級來決定。第三種是我把它叫做是“印度綜合症”,賄賂權通過規制和許可證系統化了。
  從中國經驗中得到的第三種主要的經驗是,如果一個集權國家實行了有利於私人財產制度的改革,在這個進程中,與印度制度相聯繫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個集權國家,官員得不到什麼就決不會放棄他們的權利。如果不給他們私人財產,以交換他們手中的權利,當他們的等級權利在改革的壓力下處于危險狀態時(張五常,1989),他們將製造管制和許可證,以抓住賄賂權。這就是為什麼我特別強調集權國家在實行有利於私人產權的改革時,要以較快的速度加速這個過程,即使這可能意味著某種程度的混亂和通貨膨脹。一個漸進的過程,在我看來,將註定是失敗的,因為對於等級官員來說,存在足夠的時間來界定賄賂權,並將其制度化。
7 結論
  在這次諾貝爾基金會贊助的討論會上設想討論更多的主題是很困難的。當設想舉辦這次討論會時,組織者們並沒有預見到歷史不久就被重寫了。在東歐和俄羅斯正在發生的事情對經濟學家具有非常特殊的意義,而我確信,這將意味著人類的新的時代即將來臨。我第一次到歐洲施行就到了斯德哥爾摩,我感到好像是自己註定是從馬克•波羅訪問過的土地上帶來資訊的人。明確的資訊就是:如果印度綜合症在東歐被避免的話,必定會瘋狂地實行制度改革,整個都會改。
  我遠離歐洲,很想知道是否新制度經濟學對最近的事件施加了影響。但在中國,1989年6月4日以前這種影響是沒有問題的,產權和交易成本的觀點佔據了北京經濟講壇的主要陣地。中國各種各樣有關制度研究的出版物,包括由黨控制的那些陣地,充滿了有關這個主題的文章。我的有關這個主題的一個小冊子(用中文寫的)[13]擠入了1988年中國的暢銷書之列,成了北京大學的必讀書。
  在現代的精英科斯和阿爾奇安等人與馬克思和列寧理論的遭遇戰中,很清楚前者被宣佈占了上風。撇開集權國家令人失望的經濟績效不談,新制度經濟學在中國的勝利必然歸因於它在經驗上的通用性,有某些證據表明他們甚至沒有受過制度經濟學的專門訓練。我們處在這樣一個年代,模糊的概念不再被當作深刻的思想,修辭和標語不再有信徒。
  如果我們將“新制度經濟學”叫做經濟學的一個分支的話,那麼,我們就有責任告訴人們,什麼是“新”的。制度經濟學具有關心現實世界的久遠的傳統。究竟什麼是新的,我們現在能夠解釋為什麼可觀察的制度安排是它們現在的這個樣子。這種突破性進展由兩部分組成。首先,並不像“舊”制度經濟學,大多數實踐家們既不習慣於約束選擇的分析,也不堅持約束選擇分析,而新的實踐家們對現實世界的約束非常感興趣。更明確的是,現行的交易(制度)成本現在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約束變數。
  科學的進步並不是平坦的。在新制度經濟學發展的過程中,如何對待交易成本將是各種觀點的分野之所在。有些人,比如說我自己,傾向于根據成本來表示約束;另一些人根據權利來表示約束;還有一些人用“不誠實”來表示約束。他們的結論通常是一致的,但卻派生出了不同的可檢驗性命題,不同的表述通常產生了程度不同的結果。
  無論如何,經驗科學的成功只有通過如何更多地理解現實世界來判斷,而且,在這一方面,新制度經濟學已經做出了基礎性的貢獻。存在更多的曲折和失望是事實,而且肯定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有一點是用不著謙虛的,即有值得我們有理由為之驕傲的時候。拿起一本30年前出版的比較經濟制度的著作,我們必然會感慨,從那時以來,我們已經走了很長的路。未來的經濟思想史學家們會將交易成本範式看作是對競爭對手——新古典邊際主義的一場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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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加里•S•貝克爾(Gary S. Becker)
  斯蒂文•張五常是對新制度經濟學有重要貢獻者。在這一章和在別的地方,他不是狹隘的而是重新闡述了交易成本的一般方法。他將這些成本與所有類型的交易和完全不同的制度聯繫起來。他說得多了一些,但是,如果在這個領域的一個主要的貢獻者對這種方法不說得多一些,誰還能擔當此任呢?
  然而,這一章的一般性也為討論會的參加者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從這一章來看,或者說從我看到的其他有關新制度經濟學的表述來看,經得起檢驗的觀點並不是很清楚。困難在於即使在討論平凡的事情時,也像討論企業在作什麼一樣。
  有關制度的最簡單和最有效的說法是它們很關鍵。用張五常的語言來說,制度通過有助於決定資源、價格和決策者的其他約束,而影響了選擇。很明顯,例如,在共產主義制度下的理性行為與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合夥制的經理與公司制企業經理的行為通常也是不同的。
  然而,大概制度的演進和行為效果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繫。例如,對長期勞動契約法律的限制可能通過削弱對企業的專用性人力資本投資的激勵而降低效率。但是,為什麼這種“制度”會演進呢?
  這一章和相關的文獻對制度的演進問題提供了兩種不同的答案。我將簡要地評價這兩種說法。根據中國的例子,我採用一個廣義的方法,不僅考慮企業,而且也包括政府、家庭和準則。
  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醒目的解釋聲稱公共產權和私人產權逐步形成會有利於提高效率。在某種意義上得益者能夠補償輸者的損失。你可在張五常的《制度安排被用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表述中看到這種解釋效率的說法。
  這是由格雷夫(Grief, 1990)等人所採用的解釋早期存在的歐洲行會的有趣的方法。它也隱含在霍布斯主義(Hobbesian)和類似羅爾斯主義(Rawlsian)有關政府和產權起源的契約研究方法中。經濟學中的傳統觀點是政府的政策有助於彌補各種市場失敗。我也在我寫的論家庭一書的最後一章寫了關於這種新制度方法的一段評論,在那裏我解釋了與效率導向相關的家庭性質的長期演變;婚姻、離婚、老年人對孩子的撫養等等的變遷。我認為,這些變遷既是對市場又是對政府變遷的有效回應。
  但是也有一種對眾多制度演進的重要的競爭性解釋,這完全不同於效率解釋。根據這種觀點,制度的形成有助於強有力的集團“剝削”其他集團,而增加了這些集團的福利。即使當效率受到損失時也是如此。要注意到“交易成本”會如此之大,以致於失利的集團並不能補償因得益者集團阻止制度變遷而產生的效率損失。我並不認為許多當今政府的規制和補貼適用於這種解釋要好於提高效率的那種解釋。這正如波羅的海國家中瑞典的鄰居和前蘇聯的鄰居不同一樣。
  在私人部門中的許多進展也適用於這種解釋。除了格雷夫等人的論文以外,我仍然相信那種行會,包括美國醫藥協會在內,與改進效率相比,更傾向於壟斷。而且要讓人相信,在歷史上大多數社會中,已婚男子支配著他們的妻子的權威總是伴隨著效率的改進是困難的。
  準則是通過社會贊成還是不贊成而影響著人們行為的制度。它們或多或少地在所有社會中自發地發展了,但支配他們增長的規則是很難被理解的。很清楚,許多準則是有助於提高社會效率的,諸如反對謀殺而造成誠實的準則。但是對其他準則的一種效率解釋看起來是頗令人懷疑的。喬恩•埃恩特(Jon Elster, 1989)給出了幾個案例。讓我補充一個。我相信普遍存在的準則可追溯到聖經時代,孩子們尊敬他們的父母,這有助於擴展年長的人對年輕人的權力,這更有助於或更能改進代際之間關係的效率。
  儘管提高效率的說法看起來更多地隱含在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的觀點中,但是一個弱假設也在這種文獻中發現了。這種弱觀點似乎激發了張五常強調對租金耗費的限制:“租金耗費僅僅是為了產生一種均衡的結果,因此它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從原則上看,如果耗費能夠被減少,就會有利於個人。必須要問的問題是,為什麼人們不去尋求減少租金耗費的辦法。”
  我對這種假設的解釋是,制度的形成有多種原則,但是不管它的內容是什麼,包括對弱集團“剝削”的觀點,。它們有效地實現了它們的目標,這就是將“交易成本”最小化。我認為這種制度與效率之間關係的有局限性的觀點,比廣義的觀點更能使人滿意。但是因為交易成本概念太具有彈性了,而不易被度量,拿出與此有關的更多的證據是極端困難的。下面考察幾個例子。
  在幾年以前我發表的關於在政治壓力集團之間競爭的論文中(貝克爾,1983),我推導出政府利用最有效的方法向政治上的弱集團徵稅,而通常也補貼了有利的集團的定理。但不清楚,這種定理是否在經驗上是有效的。加登納(Gardner, 1983)證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以英畝計算的配額是幫助農民的最有效方式。但是有關進口配額並不能用以出售、區域化、對分支銀行的限制——像伊利諾斯州那樣——等等,還會有其他更多的例子,引起足夠多的“交易成本”——包括用政策愚弄投票者——就使這個“定理”成立了,但是,因此這就是有關效率的一種有說服力的結果嗎?實際上,畢竟決定交換形式的東西是新政治經濟學中最能引起爭議的主題之一。
  我還有幾個例子是從私有制度中來的。再一次考察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男人通常具有剝削婦女的權力,他們能否有效地利用這種權利,即“剝削”是有效的嗎?我認為(貝克爾,1991),實際上,在所有國家存在的在市場和家庭活動之間傳統的具有鮮明性別的勞動分工是有效率的。但是,大概婦女被排斥在市場活動之外,因為她們在其他方面能夠更容易地被組織起來,而反對她們被“剝削”。如果這是重要的,而且把它叫做“交易成本”,丈夫和妻子之間關係的任何說法變得愈加沒有趣味。
  既然這本書的許多內容涉及到企業問題,我將我討論的其他內容放在用交易成本的觀點考慮企業的某些重要方面上。正如張五常所指出的,科斯的重要的早期論文(1937)提供了用交易成本方法研究企業的起點。這裏提出了這樣一種觀點,當零部件生產聯合在一個企業內進行更為經濟更有效率時這些活動就會在企業之內發生,而不會通過市場進行。這是一個敏銳的觀察,但是它沒有告訴我們企業如何做、為什麼它們這樣做,以及隨著時間的延長又是如何變化的?我認為這種方法也包括其他的方法,就此範圍而言都說得很少。它並不是像張五常所斷言的那樣,企業的概念是模糊的——當我們看見一個企業時,我們通常知道了這個企業——但是我們的知識是各種交易成本的基礎,需要通過市場而不是通過企業內部的規制實現各種不同的交易活動。
  讓我更詳細地討論一下人力資本的作用:它既可以是人力資本也可以是物質和金融資本。我們都很熟悉由專用資產引起的許多潛在的問題,包括機會主義行為和敲竹槓問題,關係的破裂、投資不足,等等。根據這一點,一個專用設備的供應商能與下游企業合併嗎?一個誠實的答案是,我們什麼也不知道。幾年以前,芝加哥大學的一個學生[韋斯(Weiss),1987]考察了一個垂直合併的例子,考察決定它們的合併是否是由專用資產激勵引起的。他僅僅是得到了這種假設的弱支持。
  當然,一體化並不是處理專用資產的惟一方式:長期契約是一種明顯的可替代的契約。然而,儘管現在有幾種經驗性研究將長期契約與專用性資產聯繫起來[例如,參見喬克魯(Joskow),1988;克羅克(Crocker)和馬斯廷(Masten)(1988)],但我們仍然對這種聯繫的一般性知之甚少。例如,皮特曼(Pittman, 1990)發現了在專用資產的鐵路契約和專用性含義之間存在許多明顯的不一致性。當長期契約比一體化更有效率時,我們甚至對此知道的更少。大概,這種比較的答案決定於哪一個有更低的“交易成本”,但是既然這些成本無法被度量,我們就留下一個待開墾的框架。
  實際上,問題甚至更加複雜化了,由於我們理性的斷定,在大部分情況下,在專用性資產是重要的情況下,並沒有發現長期契約。我不能為設備和其他物質資產提供證據,但在勞動市場上,專用性資產的作用已研究了30年了[參見貝克爾,1962;歐(Oi),1962]。儘管現在國家一般排除了長期勞動契約的可能性,幾乎很難找到證據,尤其是依環境而定的證據,但專用性資產肯定是非常重要的。這種“少見”的證據與隨後的工資增長和雇員數量的在職訓練規劃等措施有聯繫,但這種依環境而定的證據主要考慮了不同職位的熟練工人的雇員數量。如果我們接受了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是重要的觀點,當既不存在長期勞動契約也不存在企業內部勞動的垂直一體化時,它將如何得到支持呢?
  我的意見是,短期勞動契約是富有彈性的,它通常比機會主義行為的契約效果更有價值。克萊因(Klein)在本書的第6章中討論了由長期契約引發的許多問題。它伴隨著適當的成本分擔和收益分享,並使一個良好聲譽成為高價值的一部分,等等,短期契約肯定是與長期契約一樣好或它比長期契約更好。
  總結對專用性資產的討論,到目前為止,制度經濟學所涉及的交易成本方法是否暗示著,專用性資產對企業組織或契約時間的影響是有用的,這還沒有搞清楚。當一個或兩個企業具有專用性資產時,它的惟一確定的含義是在供應商和下游企業之間的長期關係發展了。儘管這種關係特別強調了勞動市場的長期性,但我還是對幾乎沒有人研究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關係的持久性感到吃驚。那是一個需要進一步引起注意的特別有趣的主題。
  總之,我同意斯蒂文•張五常關於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觀的觀察許多經濟活動的強有力武器的觀點,它引導並支配了眾多的像他自己那樣的經濟學家觀察世界的方式,而且,在將來它還會引導更多的人用這種方式來認識世界。不過,儘管我也同意他“許多著作許諾得多而應用得少”的觀點,但我不同意他的“我們現在能夠解釋為什麼可觀察到的制度到的制度安排是它們所表現出來的樣子”的說法。問題在於交易成本的構成要素是看不見的,而因此,在各種豐富的想像力的引導下,可得出各種解釋。
  我們需要更多的有說服力的理論觀察,需要許多更詳細的有關交易成本的經驗性研究。一旦我們擁有這些,我們就會懷疑這種過分的要求。強調交易成本有助於我們理解制度的演進——它們是政府、家庭、宗教、準則或普通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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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羅奈爾得•H•科斯(Ronald H. Coase)
  讓我評論張五常的這一章是不容易的事。我不能不同意他的主要觀點,儘管我有時會表達一點我自己的不同意見,這種不同並不會指責他的基本觀點。張五常認為,在不能明確使用交易成本和產權概念分析問題時,我們就不能解釋經濟制度的許多重要方面。我能預期到這種觀點有些人是不會同意的。至少,直到最近,交易成本的影響一直被經濟學家所嚴重忽略,他們的分析結論看起來好像導致了經濟理論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實際上一開始就發生了,並沒有什麼驚奇的。張五常在談到自2世紀60年代早期開始的這種變化時,他是正確的,他還提到了我的關於《社會成本》的論文,施蒂格勒的有關資訊的論文和有關阿羅的發明和資源配置的論文。緊接著,20世紀70年代和20世紀80年代,大量地迅速增加的文獻所強化的理論,威廉姆森把它叫做“新制度經濟學”,對此他和我,我還會增加上一個人,德姆塞茨也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在張五常所列出的20世紀60年代早期的貢獻中,這人明顯的轉捩點上,無疑要加上由他的老師所寫的那篇論文《產權經常學芻議》,也不能忽略另一篇重要的文章《不確定性、演進和經濟理論》,它發表得更早一些(在1950年),但它通過一種制度形式代替另一種制度形式的討論,使我們熟悉了這種進程。
  首先,我喜歡提出一個術語問題。交易成本概念在張五常的分析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因為它是合適的概念,但是他給出了一個比我(和其他另外的人)定義得更為廣義的要領而忽視了這種不同定義所引起的某種混亂。他說交易成本“包括了所有在魯濱遜(一個人)經濟中不能被想像存在的所有成本”。它們是在經濟體系中人們不同活動的協調成本。為了表明他所認為的更為寬泛的交易成本的特徵,他通常在交易一詞的後面,加上了插入詞“制度”。張五常的方法自然是為了引出對可供選擇的協調經濟活動方式的討論,及利用不同制度安排效果的討論,而這很容易理解為什麼在當今中國被發現的具有啟發意義的東西。我並不會與魯濱遜,克魯梭世界進行比較,大概這正是需要理解的東西,因為我只對年輕的社會主義者緊隨蘇聯革命之後就提出了它們的思想而引起的交易成本感興趣。如果我被問及設想一種不存在交易成本的經濟制度,那一定是共產主義社會,在該社會中的個人完全可以通由一個中央政府的權威來分配他們的工作,並按他們所作的那種方式控制他們,其產品由同一個權威配置消費品和企業產品。
  如果在個人之間交換的可能性被引進這種伊甸園,一系列新的活動將不得不接受。購買者和出售者將彼此尋找:購買者想知道供應商所能提供的,而供應商想知道購買者想購買的;雙方都想知道另一方做生意的價格,對此要進行談判,簽訂契約,確定他們觀察到的條款是否無誤,等等。市場將會建立起來,專業的代銷商和經紀人將出現以助於交易過程。所有這些活動的成本就是我叫做交易成本的東西。它們是無處不在的,交易過程因此將吸收相當數量的資源。作為一種補償,伴隨政府權威接受任務的減少將可能導致他們使用資源的減少,而受市場力量限制所做出的資源配置將使所有的要素被有效地使用。所有這一切都可得到滿意的分析結果,與我所使用的那一類交易成本範疇具有明顯的不同,正像他的小冊子《中國將走向資本主義嗎?》所說明的那樣。張五常設想的很好。當然,張五常認識到這種術語的困難,在更多的場合他提到了“制度成本”,一個比“交易成本”更好的術語,它描述了用以協調運用經濟資源制度安排的成本。存在一種能夠解決問題的協議和這樣做的辦法,這是確定無疑的,而且我的妨礙交流的問題。但是由於缺少一致的術語,肯定在某種程度上會妨礙交流,甚至在經濟學已進入了專業化分工的今天,無疑會使不在這一領域工作的經濟學家理解“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含義更加困難。
  張五常有一部分內容涉及到“科斯定理”,這使我幾乎很難避免不去評論它。對這個至關重要的主題談幾次應該說是可以的。因此,我將簡要地談一談。對我來說,使這個命題具體化是乏味的,而它所表現出來的衝突就更加複雜了。“科斯定理”(由施蒂格勒規定的)與經濟學所通常使用的命題一樣是可以依賴的。既然它僅僅是經濟學中最著名命題的含義之一,即在一個私有的自由經濟中,資源將被運用到使其產品具有最大價值的地方。當然,這種結果,是(幾乎總是如此)獨立于資源所有權的。一旦認識到我們購買和出售的是這種財產的所有權利(或不是所有權利),或具有阻止或允許其他人採取某種行動的權利,這個命題將轉換成這樣的說法:權利將由那些認為它們最有價值的人獲得。當然,所有這些假定,都是在使這些權利安排沒有成本的情況下做出的。但事實上,因為它是大多數現代經濟理論所假定的,勉強接受“科斯定理”的結論仍然是令人困惑的問題,儘管這有助於解釋看起來使我產生極大興趣的問題。
  一旦採用了交易成本解釋,正如所表現出的這樣,如果我們能夠理解在經濟制度中所發生的事,整個問題的性質就變化了。我們可以設想在零交易成本區域內進行談判,當增加的生產價值超過實行必要的市場交易成本時,權利的重新安排就能夠實現。因而經濟制度的效率會主要依賴于交易成本的大小。一個國家沒有一個理性的穩定的貨幣制度,而因此,貨幣價格不能用以作為交易的媒介,或者在一種產權不明晰、不適當或無法保證產權實施時,做出契約安排將是極為困難的,由專業化產生的利益大部分將會喪失。但是無論交易成本的量有多大,它們的存在總是導致希望能夠採用降低交易成本的交易制度,不管這種減少的數量何時會超過採用另一種交易制度所遭受的損失。我認為,大概最重要的適應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導致了企業的出現。
  我發現張五常的這一章最有趣的部分是企業的部分,這主要是建立在他的另一篇文章——《企業的契約性質》的基礎上。我的興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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