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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我寫完社會契約論的小讀書報告了
果然相當快
不過 我真是醞釀很久
因為找不到主題
但 找到主題之後 就很好寫
XD

以下為報告~~~

Critique──社會契約論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他試圖建構一個理想社會是建立在一個人民與國家契約的關係上。他認為:要建立一個國家是維持人類「平等」的方式,就是透過社會契約的關係建立一個國家社會。個人要加入這個整體中,就要建立一個「法律的契約關係」,這樣的契約是將人民的個人自由權利完全交給公意(general will),公意在盧梭的定義來看,他不同於眾意(will of all),公意是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是著眼於私人的利益,是個別意志的總和。這樣看似人民失去了「個人自由的權利」,但是,盧梭認為:每個人都將自己的個人自由交出來,大家反而回到一樣的起點,所以,一個人也不會吃虧。大家都加入了這樣的契約,也建立了國家政府,政府的運作就應當依照多數人的決定進行。
排除技術性的問題:這樣的國家與人民關係如何建立?建立一個與國家的契約關係,要將所有人的自由權利交出來,雖然盧梭給了「公意」的解釋來彌補這樣的缺陷,但是,人民的意志真的反應在「公共利益」上嗎?怎麼擔保不會反應在「個別私利的意志總和上」呢?或許,盧梭的提升教育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讓人民能把國家的決策放在公共利益上。
但是,盧梭提出來得契約關係表示「要願意與這個社會簽下契約關係,才能夠受到契約的保障」,這樣的保障應該就是法律。他在裡面提到的一個作惡的人因為他攻擊了社會的權利,所以他已經部屬於這契約下的成員,而國家也沒有權利義務要保護這個人,所以,保全國家和保全惡人不相容,要殺一個犯人是可以被理解的。倘若,這樣的觀點放到當今的社會,一個「外國人」應當如何被處置?外國人一樣沒有和國家簽訂契約,那他們是不是一樣不具有「權利」?他的生命、自由是不是就應當受到剝奪?盧梭在契約論裡面的「人權」問題顯然與當代社會有所差距,當代對於人權的討論,著重在人有一種「基本」的權利,那個權利是不需要社會契約也可以成立的,另外,一個國家的運作、決策如果完全依賴契約的關係與人民的投票決定,那這樣的國家是否會走向「民粹主義」?國家的制度運行只是虛化的機制,全部都是由人民的意識決定,排斥多元、異質的事務,這樣的國家不反而走向恐怖政治?這樣一套社會契約的政治關係,的確是一個很適合的國家與人民關係,但是「絕對」的人民權利操作是否妥當,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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